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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14:00 来源:
 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投融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特设立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注册登记的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优先支持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小贷公司等。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第(六)项条件;
(二)申报对象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的:
1.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2.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三)申报对象是科技小贷公司的:
1.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2.支持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不低于30家;
3.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对外投资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三)净资产不高于10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五)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6%以上;
(六)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所创办企业的项目投资。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按照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2%以内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创业投资损失拨备, 创业投资机构收到补助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按申报要求将相应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各区科技部门。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科技部门。申报项目限于上年度投资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引导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创业投资机构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风险补助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按属地原则由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市科技部门。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供至少3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提供至少2名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7.近三年内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名单,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投资时间、属于第几轮投资、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投资后运营业绩、是否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8.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将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等,是否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9.列举至少3个所投资案例(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并附投资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相关企业股权证书等复印件和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资退出证明)。
(二)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申请表;
2.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汇总表;
3.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副本)等;
4.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获得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流程,聘请专家组成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支持对象,确定补助金额,并根据引导资金的要求和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对引导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市科技部门在3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申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引导资金实施方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因政府性宣传等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为实施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而开展的其他工作,如有关创业投资的培训、展示交流、课题研究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