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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13:59 来源:
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科规〔2012〕322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保险机构: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现将《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保监分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以及《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控制在当年年初确定的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当中。
第三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苏州市区注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并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其他险种需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苏州保监分局认定,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其中: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中的关键研发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投保人数不超过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第五条 科技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各承保保险公司对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产品实行优惠费率。
第六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当年获得除市本级以外的科技保险补贴的,本细则按差额原则执行。
(一)保费补贴比例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50%。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
3.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30%。
4.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0%。
5.其他险种保费补贴比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和苏州保监分局共同确定。
(二)保费补贴限额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2.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细则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认定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并到期后,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申请补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人才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以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等;
(六)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贴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操作。市、区科技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汇总,统一报送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会审确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二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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