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Association of High-tech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SZAHT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及从事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协会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本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相关单位加强协调、扩大交流、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诚信自律水平,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设于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科技广场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法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
(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苏州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战略、方向和目标、组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三)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与有关方面联系,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紧跟政策动向,建立协会网站、会刊、短信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实时通报国家、省、市优惠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评估、认定、考核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信息;
(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工作;协助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考核和统计等工作;发挥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合作交流,组织各种高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合作等活动;为会员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合同认定、技术转移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考察、培训、展览等活动。为会员提供高新技术各领域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分析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经验借鉴;
(七)组织和举办各种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讲座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通过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会员单位的研发、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八)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会员单位的技术进步与生产经营情况,逐步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树立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形象;
(九)制定会员企业行为规范;进行协会内部的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维护公平竞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苏州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及从事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技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相关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建议,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科技局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协会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技局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科技局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