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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14:21 来源:
 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衔接和配套,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由制造型向技术创新型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市创新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市创新资金年度项目指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审议,合同(责任书)签订,验收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市创新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及企业转型发展。创新资金总额50%以上要用于支持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内企业的技术创新。
  (一)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重大和重点项目研发和产业化,促进创新能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规模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优先支持中心城区科技创业园内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促进创新创业的初创企业、城区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三)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四)优先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新高企,促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迅速壮大。
   第八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
   第九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发布的《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向各地科技部门申报有关资料,申报的资料主要是:
  (一)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经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市创新资金立项及经费资助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市创新资金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责任书)》(一式四份),并将合同(责任书)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合同(责任书)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申报市创新资金的,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与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重复申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创新基金、省创新资金和市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每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各地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市创新资金的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