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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13:51 来源:
市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引领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提出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
创新先锋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排头兵,是苏州创新型地标企业的后备军。创新先锋企业是指以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为核心竞争力,以优秀企业家和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为核心团队,以持续的创新为驱动力,以跨越式发展为特征,具有成长为行业龙头型、领军型企业潜质的企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新引领战略,高度集成创新资源,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快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强、成长快、规模大的创新先锋企业。发挥创新先锋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各类 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
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性,注意把握好企业成长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性,在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注重企业在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上的创新。
二、培育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等八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技术服务业中遴选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大规模优势、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创新先锋企业的培育与确认。首批确认50家企业,培育50家企业。经过5年努力,全市形成300家创新能力强、成长快、规模大、发展态势好的创新先锋企业群体,10家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领军型创新企业。
三、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鼓励企业多模式竞相发展
体制机制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支持创新先锋企业在创新型经济时期加强新理念、新结构、新管理、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等体制机制方面的创新,用新理念谋划企业发展战略,塑造企业创新文化;用新结构建立企业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和活力;用新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强化创新制度执行力;用新服务大力拓展市场,延伸产品价值创造链;用全球化的视野、全新的创新思维、全方位的布局整合集聚资源,打造新的商业模式,着力提升技术商品化能力,培育新的持续赢利能力,构建高效成长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探索与实践多形式、个性化的创新发展模式,形成技术创新型、经营模式创新型等不同类别、新兴业态、多模式竞相发展的局面。
四、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自主创新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推动创新先锋企业全部建立研发机构,鼓励规模较大、技术处于国内同行领先水平的企业建设企业技术研究院,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及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和实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及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集成,突破核心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引导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研发基地,收购兼并国外高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
五、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大企业创新人才集聚度
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最持久的动力。实施《姑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加强企业家、企业领军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先推荐创新先锋企业所需高端人才、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省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着力加强具有创新精神、具备创新能力的复合型科技企业家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等承接人才载体,支持企业面向海内外招揽领军型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完善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机制,创造企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科技金融,推动企业利用金融与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科技金融是推动企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保障。大力推进创新先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吸引海内外创投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创新先锋企业,鼓励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市场上市,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支持企业利用金融与资本平台,加快优势扩张,通过股权收购、产权受让等形式,实施同行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战略并购、联合重组,培育发展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大企业集团。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各种应缴税费,在权限内给以减、免、缓;对通过并购外地企业形成总部经济的,新增税收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七、加强政策落实,运用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政策是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措施。进一步加强有关发展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效应。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先锋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及政府采购、重大自主装备首购首用等财税政策。对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或对上争取的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企业实施重大项目的信贷融资、生产要素供给、战略重组等方面需要协调的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八、加强形象宣传,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支持创新先锋企业利用苏州市举办的各项重大活动进行形象宣传,鼓励企业在国家级、省级新闻媒体和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媒体上发布品牌广告,在高层次平台上进行企业和品牌宣传。资助企业加强营销策划,组团参加国内外一流展会,加大海内外市场开拓和宣传推介。地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镜率”,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知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动态培育与考核机制
加强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申报、确任、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各地要把创新先锋企业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培育活动,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建立创新先锋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申报评价一次,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十、表彰奖励
创新先锋企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授牌表彰。对确认的企业(不含培育企业),自确认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新增税收(苏州本地留成部分)通过先征后返的方式进行奖励,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对享受不同财政奖励的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引进和自主创新项目。奖励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在科技经费中列支。对苏州市各区经确认的创新先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在市级科技经费中列支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