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章 会费的收取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团体会员:事业单位普通团体会员以及社会团体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会长单位20000/年。
(三)热心协会工作,对协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缴纳相应会费,报理事会同意后吸收为理事单位及以上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度会费,新会员在申请入会的同时应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七条 会费可按届一次性缴纳每届会费,也可按每年的活动周期缴纳。会费一次性缴满4年的,视为缴完了一届会费。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经秘书处批准后,可减免会费。
第九条 会员连续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 会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期交付或减免会费的,可以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后由秘书处审批。
第十一条 会费统一缴(汇)到本协会指定的账号,协会秘书处向其开具正规的收费凭证。
第三章 会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如需对会费征收方案进行调整,可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除在平时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有关财政部门对本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外,还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协会年检时向苏州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