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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09:23 来源:

根据《苏州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及《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旨在为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苏高企协”)团体内部管理提供依据。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协会召开会议,各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应按时参加,会员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说明原因并委派本单位相关职务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同时授予其表决权和被表决权,并认可会议做出的任何决议和规定。

      第五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对每次会议的内容要有详细的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协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后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二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修改章程;(二)创办经济实体;(三)重大的学术活动;(四)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七)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九)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作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第二条 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五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或依照本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四条 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由专职会计担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相应职称。

第二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第六条 根据本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报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填制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和补充。

   第八条 严格财务纪律。报销需填制《原始凭证报销帖单》,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秘书长审核,最后由协会注册资金出资方签批。财务人员对报销相关票据及附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差旅费报销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保存。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  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协会或本行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存档之列。

  第二条  协会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管理人员要保证协会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三条  “苏高企协”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协会盖章登记表》。

第五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六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借阅协会的有关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文件要做好登记,并按时收回。

第七条   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协会档案资料。到了销毁期的一般档案,经秘书长同意后销毁,重要档案须由秘书长审核并报经会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印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第二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第三条 公章保管人员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外借和携出公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出,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和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章程、协议及协会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银行账户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本协会公章由协会注册资金出资方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由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七条 使用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款通知书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往来票据。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规定领购,登记后,相关人员使用时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审核收回已开的相关票据。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分别各种票据,做好票据领购、领用、复核收回、财政注销的登记工作。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条 应严格按照相关票据的用途使用和开具票据,不得超出行政收费许可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票据使用范围的事项开具票据。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实行政府采购,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协会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坚持原则,清政廉洁,作风正派;

2、本人热爱高企事业,热爱协会工作,有工作积极性;

3、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初聘年龄原则上在25-50周岁之间;

5、未曾被开除公职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 协会所聘人员经过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 中长期聘用合同一律实行任期管理,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按岗位需要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协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六条 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执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工作人员的收入晋级由协会秘书处决定。临时用工聘用人员只享受临时用工协议商定的收入。

第七条  合同到期协会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至二十日期间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通知受聘人员。

第九条  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协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有权给予辞退:

1、伪造或盗用印章、文件、领导签名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不接受监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因过错致使协会蒙受经济损失的;

4、严重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

5、不遵守协会组织纪律,从事不正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辞退处理的。

以上所有制度由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