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延续执行。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的认定条件也予以明确,其中原有要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进行了下调,对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部由50%下调到3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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