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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09:57 来源: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省于2013年6月以苏财规〔2013〕19号文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科技项目研发、创新平台和载体方面的资金。

   
   问:《管理办法》是对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那么具体设立了哪些方面的资金,这些资金是否为财政支持?    
  答:整合后的科技专项资金分为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管理注重与国家的衔接,参照执行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值得提及的是,这四项科技专项资金都是由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

   
    问:为什么要对科技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这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量?另外,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近年来,我省科技投入不断加大,科技经费的管理问题也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各方面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面对“十二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进行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成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透明和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就科技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制定印发了这个《管理办法》,
   整合后,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问:请介绍一下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另外,在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时候,如何做到项目与资金的衔接?
    答:科技专项资金有四个大项,它们的使用方向及支持的重点是: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省科技厅将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都会予以明确。
  
   
    问:此次整合后,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与以往相比有什么显著的不同?
    答:借鉴国家做法,此次整合后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另外对科技条件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还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问:请介绍一下什么叫直接费用?什么叫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能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吗?
    答: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问:请问“间接费用”的编报有没有一个测算的标准?
    答:有,这个标准就是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问:我们在编制经费预算时会涉及到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办法》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这方面有哪些明确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议)。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项目预算中除间接费用有比例要求以外,直接费用各项支出均无固定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特别是劳务费预算应由项目申请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问:如果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在“设备费”中是否可以列支相关费用。另外,编报“设备费”预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可以。首先解释一下“设备费”的概念。“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本科目列支费用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
    编报“设备费”预算应注意:
  (1)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仪器设备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单台仪器设备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成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的,按财政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对其实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元人民币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原则上,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4)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预算,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5)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同时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并列示相关支出明细。

   
    问:试制设备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劳务费等应在哪个科目列支? 
    答: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预算科目中列支。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预算,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中重复列支。

   
    问:编报“材料费”有哪些注意事项?哪些项目不能在“材料费”列支?
    答:首先解释一下“材料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人库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有合同,有完整的审批手续。
    在编报材料费预算时应注意:
  (1)在预算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测算依据等。
  (2)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原则上,不可以用专项经费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问: 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如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如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
    在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注意:
  (1)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测试化验加工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3)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测试化验加工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

   
    问:刚才提到了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那么什么性质的单位属于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何测算?
    答: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是指在项目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了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
   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关的测试、化验、加工等,不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而应该按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加工费用如何计算?
    答:数据加工任务如果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的,可将相关费用列入相应科目;如果是委托外单位完成的,可以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列支。

   
    问:能具体解释一下什么叫“燃料动力费”吗?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能计入燃料动力费吗?
    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在编报燃料动力费预算时应注意:
  (1)应考虑项目研究任务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是否可以单独计量。
  (2)应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为完成本项目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问:“差旅费”按什么标准计算?另外, 编报“差旅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人员,应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等相关凭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编报差旅费预算时应注意:
  (1)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组成员因项目研究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出差任务,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差旅费具体测算依据。
  (3)项目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项目,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应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和列示科学考察任务地点和标准等测算依据。

   
    问:编报“会议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管理办法》,“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在编报会议费预算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会议费标准应当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举办会议主要内容、规模、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3)项目组举办的与项目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数量。
  (4)项目承担单位发起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项目专项经费列支,如果学术会议的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关系密切,也可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数量不宜过多,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

   
    问:编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应由项目组织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出国人员应为项目组人员,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应有相关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编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时应注意:
  (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出国考察或来华交流)必要性等,并考虑合作交流的可能目的地和人员规模等。 
  (3)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问:什么是“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编报这些费用哪些项目可以列支?哪些项目不能列支?
    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申请及论文发表等支出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
    该预算科目可列支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的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问:大宗专业资料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的数量测算应考虑哪些方面?
    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1) 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专项经费列支;直接为完成项目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费用可以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2)应根据项目任务目标测算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
  
   
    问:《管理办法》对劳务费方面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另外编报“劳务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付范畴应符合现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除按预算书和有关规定支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助外,不得支出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在编报劳务费预算时应注意:
  (1)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在项目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项目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人员在项目研究开发中承担的任务,以及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3)预算说明书中的人月数应与项目预算申请书“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相应数据一致,与投入项目研究任务的工作量相匹配。
  (4)考虑到科技计划中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劳务性费用开支情况有一定差异,《暂行办法》没有限制“劳务费”的开支比例及标准,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施项目的实际需求,参考劳务费平均水平、职称、职务级别以及在项目研究中实际的工作量等多方面因素,如实编报“劳务费”预算。

   
    问:邀请专家开展研究费用如何计算?编报“专家咨询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首先解释一下“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付范畴应符合现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签字等信息;发放手续齐全,并有领取人签字;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应支付给单位;不应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专家评审费)。
  在编报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应注意:
  (1)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专家咨询费标准:会议咨询,一天以内,每位专家800-1000元。二天以内,每位专家1000-1500元。原则上各计划咨询时间不得超过2天。

   
    问:《管理办法》中说直接费用中包括了“其他支出”。编报“其他支出”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依照预算批复的内容和金额执行,不能列支研究周期以外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编报其他支出时应该注意:
  (1)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2)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3)不能填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4)对于包括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其发生的培训费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但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例如:培训费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且预算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预算)。

   
    问:如果涉及到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那么间接费用如何分配?另外,对于间接费用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统筹安排,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问: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预算调整怎么办?哪些项目预算可以进行调整?哪些项目预算不能进行调整?
    答:如果项目总预算调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问:我省科技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科技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三是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问: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怎样进行财务验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二是省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三是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问:哪些行为不得通过项目财务验收?
    答: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二是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是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五是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我们将严格财经纪律,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作出处罚。